行政执法类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QT-0014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6590947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水西门大街61号81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