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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553

【法律文号】:苏劳仲委[1998]1号 【执行日期】:1998-4-1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局:


 
  为更好地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适应当前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和跨地区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明显增加的实际情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省仲裁委员会在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根据省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关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现对省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在重大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4月1日起,凡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且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由省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4月1日以后,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上述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按原管辖规定向有关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关的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省仲裁委员会申诉;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及时报送省仲裁委员会审理。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认真执行我省仲裁管辖规定,严格按受理范围履行职责。同时,各地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应按省仲裁委员会的要求,给予必要的仲裁协助,认真及时承办好有关事项,共同处理好这类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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