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20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不断提高劳动仲裁的办案效率,方便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及时协调劳动关系,进一步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好形势,现将《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江苏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劳动仲裁工作方针,简化办案程序,方便当事人,提高仲裁效率,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结合全省劳动仲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是:

   (一)发生争议的职工当事人一方人数少,在三人以内的 ;

   (二)案件的标的金额数额比较少,在一万元以内的 ;

   ( 三)案件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和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

    第三条 对符合适用本办法条件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予以立案,并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员应指导申诉人填写“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调解书”,一式三份。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本办法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采用庭外调解的简易审理方式,在二十日内结案,其结案方式为申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 仲裁员应当在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诉书内容和仲裁委员会适用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办法的决定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告知被诉人,并通知当事人协商调解的时间、地点。

    第六条 仲裁员主持当事人协商调解,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重点进行案情分析,分别归纳出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并分析案件存在的违法或侵权事实,针对案情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仲裁建议。仲裁员根据需要可组织当事人多次协商调解,以促成当事人和解。

    第七条 争议标的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当场结清的案件,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

    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应当在“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调解书”撤诉栏中填写“申请撤诉”并签名,仲裁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撤诉。

    第八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的,即在“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栏中,明确调解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仲裁员署名。仲裁委员会确认协议有效后加盖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适用本办法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在二十日内不能结案的,以及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本办法有异议的或者其他不宜适用本办法情况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案件审理期限自案件立案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适用本办法处理的案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自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