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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的提成和工时制度应当合法
发表时间:2009-7-17 浏览次数:3838

【案情】


    XX公司长期代理意大利某一品牌的系列皮具,虽品种齐全但销路一直不畅。2002年6月经人才市场招聘到一批皮具销售人员,其中包括某甲。6月中旬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某甲担任皮具销售员,工资包括底薪和提成两部分,底薪每月600元,津贴每月100元,提成要根据销售业绩确定。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提成的标准,但公司出具的销售人员提成制度中明确规定:销售人员提成的发放以当月营业额为标准,五千元以下不享受提成;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部分,提成5%;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部分提成8%,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部分提成12%,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部分提成15%,十万元以上的部分提成20%。个人所得税由销售人员自理。每月的工资于当月20日发放,提成于下月15日发放。合同约定对某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销售人员每个工作日均需早上签到,每星期经主管批准可以有两天晚上不回公司签到,但超过两天晚上不回公司签到的则作旷工半天处理。


    2002年6月到11月某甲的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每月工资加提成都在八百元到一千元。02年12月在一个亲戚帮助下,某甲销售业绩猛增,当月营业额超过了十万元,计161800元。按原提成规定,应得销售提成24510元(税前)。但在该月提成发放前XX公司于2003年1月6日以公司规定的形式降低了先前的提成标准,并规定新标准从公布之日起(即当日)执行。某甲见到新规定后当即要求公司按原定标准发放提成,XX公司不同意。某甲无奈,又提出自己整个一个月都在不分昼夜地工作,非常劳累,希望公司发放加班工资,又遭到公司拒绝。1月10日某甲领得提成12000余元。


    经仲裁庭开庭审理,查明XX公司未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提成制度的实行等情况属实。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支持了某甲的申诉请求,XX公司按原提成规定补足了某甲提成9000余元,并支付了加班工资。


【点评】


    本案中有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制作必须经过审批,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虽然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条件,但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职工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违法的。XX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目的在于不支付职工加班的工资。这种未经审批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做法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是这种做法比较隐蔽,大多数不懂劳动法的职工可能会上当受骗。因此在这里特别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


    二是擅自变更提成计算方式的问题。对于销售人员来说,提成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成方式的,应当按约履行;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有其它约定或已经存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履行方式的,应当继续履行。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履行都应当是无效的。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就已经有提成规定,该规定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应当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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