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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围
发表时间:2018-3-8 浏览次数:199

    补贴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性收入,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和必备工资项目。根据《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与工伤及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与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津贴和补贴是属于工资范畴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综上,可以看出,不光是住房补贴和通讯补贴应当纳入工资范畴,包括节日补助等类型的补贴或津贴也都属于法律上的工资范围。因此,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和用人单位在确定与劳动者工资有关的劳动权益时,应当将上述补贴项目的金额计算在内。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应当纳入工资范围的补贴或津贴的支付周期应当是按月支付,这也是法律层面将上述福利性收入纳入工资范围的要件之一,因为其与工资一样具有支付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如果是因某些政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某些补助或津贴,则不宜纳入劳动者的工资范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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