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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约应依法支付培训费用
发表时间:2009-4-21 浏览次数:1253

【案情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3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004年4月8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美国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美国“去向不明”。为此,服装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在美国的培训费。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李某应按约定赔偿服装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支付服装公司培训费4万美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李某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支付用人单位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培训风险?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建议应注意几点:一是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二是一次性培训费用不要太大;三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的外商总部受训;四是培训结束后,培训费用应再让本人签名确认,交财务部门保存,以备不时之需;五是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同时,不要忘了约定缩短服务期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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