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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解析之“欺诈胁迫”
发表时间:2010-9-13 浏览次数:914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现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概念。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挟,迫使对方作处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乘人之危是指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2、构成要件的问题上。首先,员工必须客观上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客观情形;其次,员工主观上是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故意;再次,员工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行为;最后,出现了致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结果。


    3、最后是解除程序的问题。程序性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听证;其二是送达。听证程序的问题主要是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等;送达主要是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本人的问题。送达的问题也是一个令很多用人单位烦恼的问题,法律规定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解除决定同样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送达的方式上如何做到快捷高效也是用人单位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法律上规定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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