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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10-17 浏览次数:985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劳社农管〔2009〕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八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通知如下:


    一、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保障金和生活补助费


    1. 保障金按调整前的月保障金标准的10%增发(见角进元)。


    2. 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


    (二)增发部分人员保障金


    符合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年满85周岁及以上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保障金增发标准分别由15元、30元调整至30元、60元。保障金从符合条件之月起增调。


    二、 调整时间:


    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表.doc 

      2.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增发调整表.doc 

      3.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费调整表.doc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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