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南京,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同步调整。
三、今后每年1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