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职工下岗期间是否作为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请示的复函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411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9
【法律文号】:苏劳函[1998]75号 【执行日期】:


关于职工下岗期间是否作为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请示的复函


高淳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下岗期间是否作为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的请示》(高劳[1998]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下岗后,虽然没有参加本企业的生产或工作,但仍与单位保留有劳动关系,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也都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职工下岗后至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仍属于本企业的工龄。企业在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此段工龄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