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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005

【颁发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9-8-23
【法律文号】:公告第10号 【执行日期】:1999-8-23


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条 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第十三条 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第三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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