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057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1-19
【法律文号】:苏劳[2000]8号 【执行日期】:2000-1-19


关于下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劳动局,省各主管厅、局,中央驻苏单位,南京军区、省军区后勤部:


 
  现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发[1999]12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对不符合条件而安排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下岗职工进入中心,企业应当委托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藉此变更劳动全同相关内容。
  下岗职工与中心所签的协议期限应在劳动合同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应进中心而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但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至多保留三年。期间,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作为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年限。
  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保留期限的起始时间,在企业建中心前下岗的,按中心成立时间起算;在中心建立后下岗的,按实际下岗时间起算。
  下岗职工如在劳动关系保留期限内要求签订协议的,协议期限应在劳动关系保留期限内。


 
  四、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一般不安排下岗职工进中心,可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五、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企业应当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六、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需要使用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但不超过六个月的,或使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不含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下同)且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与下岗职工本人签订劳务协议,并告知职工原单位;也可与下岗职工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劳务协议的期限应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内。



  七、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一定的鼓励政策,促进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



  八、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九、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未实现再就业,协议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参照企业内部退养的原则进行安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十、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做好职工档案移交工作,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分别向新的用人单位或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移交。



  十一、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未实现再就业(除第8、9条规定的对象外)。协议期满而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协议期满且劳动合同也到期的,企业应当与之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生活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规定执行,计发标准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的规定执行,计发标准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应视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年限。



  十二、企业和下岗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的规定足额补缴。



  十三、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未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均可续接或保留。



  十四、企业与职工存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应予以偿还和支付。对一次性偿付确实有困难的,要采取多种措施,可以通过企业资产变现,地方财政支持等途径多解决,也可经企业和职工本人协商,制订偿付计划,签订偿付协议。



  十五、其他所有制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本《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