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3-2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函[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3-2
关于对“关于企业用私人包工可否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扬州市劳动局:
你市江都市劳动局最近就“关于企业用私人包工可否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请示我厅,关于这个问题,劳动部办公厅曾以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劳办发[1994]109号《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分别答复过四川省劳动厅和福建省劳动厅。现将以上两个文件内容附上,请按此精神答复江都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