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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关于企业用私人包工可否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179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3-2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函[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3-2


关于对“关于企业用私人包工可否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扬州市劳动局:


 
  你市江都市劳动局最近就“关于企业用私人包工可否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请示我厅,关于这个问题,劳动部办公厅曾以劳办力字(1993)17号和劳办发[1994]109号《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分别答复过四川省劳动厅和福建省劳动厅。现将以上两个文件内容附上,请按此精神答复江都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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