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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083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13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函[2001]3号 【执行日期】:2001-4-13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


 
  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的。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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