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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149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24
【法律文号】:苏劳社监察函[2001]2号 【执行日期】:2001-7-24


关于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盐城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是否受理的请示》(盐劳关系[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等有关规定,凡举报用人单位欠缴或未缴社会保险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 举报2000年7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欠缴或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
  2、 举报2000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因申报不实而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监察机构也应受理并予以查处;
  3、 当地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后,举报用人单位未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的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数据缴费的,应由主管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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