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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082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24
【法律文号】:苏劳社法[2002]9号 【执行日期】:2002-6-24


关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发布。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的进一步落实,现就《办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除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外,还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二、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管辖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采取复议和复查两种方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查申请。


 
  三、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办法》的规定,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具体处理申请人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的行政复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成立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为组长,同时明确一内设科室为复查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复查工作。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有不少于2名的专职人员从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明确不少于2名的专兼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四、 建立完善工作程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复议和复查工作程序。复议工作程序按《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5号)和《办法》的规定执行;复查工作程序要着重规范申请登记、审查受理、调查审理、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等几个主要环节。要明确争议处理机构与有关业务科(处)室在争议处理中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以保证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有序进行。



  五、 规范文书制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要规范复议和复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部、省未印发统一的文书格式前,可参照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制作和使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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