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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746

【颁发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3-4-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5-1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



  二、将第五十四条 改为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对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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