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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414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3-1
【法律文号】:苏劳社法[2005]3号 【执行日期】:2005-3-1


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段时间,有部分地区不断来电来函反映: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哪个部门作出认定?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为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及时、准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的业务部门,可请负责劳动关系的业务部门出具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意见。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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