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1-13 浏览次数:1001

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481号


2012-12-07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改善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17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7日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