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宁人社〔2013〕239号
2013-10-23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2013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新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失业保险统筹区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还。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