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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年终奖与过节费应当如何纳税?
发表时间:2010-1-30 浏览次数:2169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详解个税征收三大热点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为主题的在线网谈,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热点一: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缪慧频说。


    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这种分摊计税方法是一种比以往更优惠的计税方法。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缪慧频说,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热点二:公积金与社保是否也应计税?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是否也属于纳税范围?


    缪慧频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热点三:个税完税凭证该如何开具?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二是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三是目前由税务机关试行开具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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