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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中宣传内容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09-5-23 浏览次数:1378

    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份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四大要素,1、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一般包括了订立的合同的诸项要件;3、要约中必须表明一旦要约被接受,要约人将受要约的约束,即要约中所述的条件将成为双方的合同约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如果全盘接受,或虽作出修改,但不是对要约的实质修改,并且通知了要约人,在合同法上被称为 “承诺”。受要约的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就成立了。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成立另有要求,如双方要求订立书面的合同,则应订立书面的合同。当然受要约人也可以对要约提出修改,如果这种修改是对要约的实质性修改,则这种修改被视为 “反要约”。一份合同的签订往往要经过多次要约、反要约才能最终达成。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既不是要约也不是承诺,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内容也不如要约那么具体明确。最常见的要约邀请就是广告了,例如,某人想要卖一幅画,为了让公众得到这个讯息,他就去登广告,这个广告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内容是要求他人向自己表示要买这幅画,也就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本身对发出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招聘广告从性质上说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承诺便可发生使合同成立的效力,但是要约邀请则对发出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义务履行要约邀请内容。因此用人单位不必为招聘广告中的承诺负责。受聘的员工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到约束,并兑现其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把广告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使之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从而对合同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如用人单位再不履行,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了。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要约和承诺吗?我们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民商事合同不同,一般不会经过那么多次的要约与反要约,但要约还是存在的,这就是 “聘书”或 “录用通知书”。聘书或录用通知书是向特定的员工发出的,内容多是工作期限、薪水、岗位等劳动合同中最紧要的条款,而且在发出聘书或录用通知书时,用人单位亦有受这些条件约束的意思,因此聘书或录用通知书是要约。员工接到聘书或录用通知书后来上班的行动或者在聘书或录用通知书上签字都表明了对这些劳动条件的接受,因此是承诺。除非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员工承诺之时,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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