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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设计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发表时间:2009-10-21 浏览次数:230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设计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像化。


    哪些可以作为录用条件,如何设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比较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什么是完善的录用条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不同,录用条件也肯定不同。总体而言,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要求,有的有技术的要求,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而其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录用条件协议等进行明确。


    此外,录用条件在设计时最好有量化和可操作的指标,如销售等容易量化指标的岗位,可以将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作为录用条件;财务、统计等对准确度要求高的岗位,可以将低于一定比率的差错率作为录用条件;客服等有服务对象的岗位,可以将服务对象的一定比率的满意度、投诉率等作为录用条件。总之,录用条件的设计要遵循可操作性、易考核性的原则。如果录用条件没有可量化的指标,则事后很难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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