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基本要求: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失业证或求职证(下岗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证明材料,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工人要查验职业资格证书。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兼顾城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
(4)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应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招用城镇职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各种身份证件。
(6)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劳动者:
①未满16周岁的;②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外); ③未领取《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的。
(7)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