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