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由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十日内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吉东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汉有的法律后果。
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举证期限及答辩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