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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凭借工资欠条就拖欠工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表时间:2012-1-3 浏览次数:1753
    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果采用诉讼途径救济的,必须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程序完结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实的,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欠条,同时还拖欠工资不涉及到其他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持该欠条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当于是对拖欠工资纠纷的劳动者一个绿色通道,便于劳动者尽快解决纠纷。之后的农民工讨要工资采取绿色通道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条款。当然,在适用该条款走绿色通道时,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首先,劳动者必须是手持欠条,该欠条必须是经过用人单位盖章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其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也就是说是纯拖欠工资的纠纷,而不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其他争议而导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这样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举证责任难度太大,所以在南京地区几乎是没有哪一家法院同意受理上述案件的,法院还是会告知劳动者先诉诸劳动仲裁机构,这种做法使得所谓的绿色通道在实践中几乎是没有操作空间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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