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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案件中履行举证责任时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1-9-25 浏览次数:1322

    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裁判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司法机关主要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制度来对案件实体作出裁判。因此,举证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注意的重要环节,下面我们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举证环节中应当的注意问题简单归纳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例如,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或者主张劳动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对仲裁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具体的情形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对解除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减少劳动报酬的纠纷由用人单位对扣减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等。


    三、某些特殊情形下需要理清举证责任的承担方:


    (1)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用人单位。


    (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一味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考勤证据的举证责任。


    (3)劳动者主张绩效工资的,由劳动者对存在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自身完成的工作量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者对基数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四、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证据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明细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相关财务凭证或者会议纪要等。(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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