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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当事人行使回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发表时间:2011-9-25 浏览次数:1257

    在劳动仲裁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在仲裁员和法官正式开始仲裁庭调查或法庭调查之前都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回避权。所谓回避权就是指当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案件的仲裁员、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具备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权要求上述人员依法回避案件的仲裁、审判、记录和鉴定活动,以保证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公平公正。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诉讼当事人需要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诉讼当事人。(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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