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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发表时间:2012-1-2 浏览次数:1540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审理或者调解形成生效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一方在裁决书或调解书给定的期限内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生效裁决和调解书的公信力。但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仲裁或调解仲裁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生效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之所以赋予被告知不予执行的当事人起诉权,是因为通常申请执行的一方是劳动仲裁中胜诉的一方,其在收到胜诉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后通常不会进行下一步程序,而是待裁决书生效后或者调解书给定的期限届满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此时裁决书或调解书均已产生法律效力。试想如果不赋予当事人起诉权,那么当事人就无法就不予执行的事项进行救济了,这就是明显不合理的了。当被告知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旧可以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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