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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录用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发表时间:2009-6-10 浏览次数:2805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对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风险影响】


    1、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求职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权以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员工流动性加大


    员工流动性大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了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在入职之后,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自己原先的设想相差甚远,自然而然就会产生跳槽的念头。而员工频繁跳槽,损失最大的还是用人单位。因为每个员工都是用人单位花费很大的招聘成本招进来的,员工跳槽了,用人单位还得重新找人,又得花费一次招聘成本。


【应对策略】


    1、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必须注意,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主动的,即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工作方面的相关内容,以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如果忽视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主动告知以下情况:


    (1)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形式、层级关系等。

    (2)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危害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3)工作报酬:工资的结构、发放形式和周期等。

    (4)其他重要情况包括:用工形式(是否采用派遣)、社会保险(缴纳何种保险)、工作时间(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培训与服务时间挂钩的规定、劳动纪律、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


    2、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也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但是,劳动者的知情权也是有范围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主要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商业秘密不属于劳动者知情权的范围。


    3、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不但应履行主动告知义务,还应注意保留已经主动告知的书面证据,使自己在将来劳动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保留证据:


    (1)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已向甲方(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3)制作《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要求其签名确认,并保留这个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4)对于存在职业危害和特殊危险的岗位,用人单位最好单独制定告知书、内容包括职业危害和危险的具体情况,仍由员工签字,并由企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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