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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
发表时间:2012-1-8 浏览次数:2061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谓是成本最低的解除方式之一。


    但是,鉴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将工作做细,尽量做到滴水不漏,才能达到有效运用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时,如下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运用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即:


    1)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2)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3)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


    4)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


    5)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


    2、有效的解除时间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 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


    3、试用期的考核


    试用期考核即是对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综合考评,试用期考核应当结合员工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对岗位的适应状况、对团队的融合程度、业绩情况、纪律遵守等方面做综合地考察。很多企业都为正式员工制订了考核制度,但在试用期期间的考核制度却重视不够,甚至付诸阙如。试用期的考核结果要么出自主管的主观臆断,要么在试用期结束后草率地给员工一个大致的分数,然后,做出延长、转正或解除的决定。然而,草率的决定,往往都会留下引发劳动争议的隐患。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试用期考核,并建立合法的试用期考核制度,根据录用条件,明确考核范围、考核方式、考核部门、考核等级、考核程序等内容,尽量做到考核标准的量化、细化,并及时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同时,应注重考核结果的信息收集,包括业绩报表、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客户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的评价等,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并经其签字确认。争取在试用期管理方面做到:用工合法、制度完善、程序公正、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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