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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试用期的设定存在哪些限制
发表时间:2013-1-13 浏览次数:1314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的设定很有必要,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利用,对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能力进行认真考察,以便于双方之后长达数年的稳定合作。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试用期权利的设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不得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延长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劳动者因假期未实际服务满约定的试用期限,假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有权延长。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对其约定试用期。有约定的,没有法律效力,该期限视为劳动期限。


    三、同一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的劳动法律是有该规定的,但其存在一个例外,就是如果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被调整了工作岗位,那么对于新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是有权再次设定试用期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也不能再设定试用期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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