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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合同解除案件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正确行使单方解除权?
发表时间:2009-5-13 浏览次数:1816

【案情简介】

    H公司是一家生产药品的企业,总部在江苏省的苏州市,但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也在各地派遣了相应的销售人员,Z女士就是该公司派驻北京的药品销售人员,主要负责促销药品和每月打印销售药品的流向单,以便公司计算销售额和该人员的奖金。


    2007年3月份,H公司发现z女士所打印的流向单存在问题,实际销量小于流向单所反映的销量;进一步推论:Z女士通过作假多领取了奖金。2007年的8月31日,H公司向z女士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z女士也进行了签收。在该份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因z女士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从即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Z女士对该解除通知书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H公司委托我所代理其参加本案的审理。

【案件进程】

    在接受了本案的委托之后,我所律师详细审阅了该案已有的材料,经过周密的分析论证,形成了应诉思路并向H公司发出了需要提供的证据清单,经过搜集,最终找到了如下证据

    1、有Z女士签收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中明确载明:(1)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2)规章制度中规定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打印报送到公司的流向单和公司委托调查公司打印的流向单,确实存在很大差异,员工打印的明显高出不少;
    3、z女士工资单,其在流向单存在问题期间领取了大概3万元奖金;其中,按照经核对后的流向单计算出来的奖金应当是2.2万元,多领取0.8万元。
    4、已经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留档页,有员工签字。


    在随后的庭审过程当中,我们据理力争,由于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裁决驳回劳动者的申诉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违反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而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2、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是否足以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严格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因此,我们所搜集的证据也是围绕这三个审议焦点进行的,首先,经过我们审查,有员工签收的《员工手册》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这就解决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由于在规章制度重明确规定了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其次,找到了员工弄虚作假的证据。由于员工的奖金直接是通过计算流向单上所载的销售数量得出的,因此,只要将流向单上所载的销售数量做到比实际销量高,那么即可得到比实际应得奖金更高的利益;从本案的实际进程来看,该员工也确实是这样做的,其通过弄虚作假获得了远比其应得利益高的多的收益,明显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确是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三、用人单位已经将对该员工的处理决定送达给了违纪员工,完成了送达程序。


    至此,用人单位已经完全履行了与违纪解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用人单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示】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审理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一般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有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有没有确定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三、解除通知的作出和送达程序是不是合法有效。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三个程序缺一不可,否则就有可能导致败诉。


    一、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有效,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例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建议,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代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通过协商予以完善。然后应当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有确凿的违纪事实:违纪事实必须是清晰、明确的;


    三、送达给员工,必须能够证明员工本人知晓该通知的内容才行。


    只有同时达成以上三点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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