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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及案例详析(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
发表时间:2009-4-28 浏览次数:1517

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中有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的规定。就是说,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不得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缴纳抵押金。很多用人单位担心,由于不了解招进来的员工,万一这个员工在工作当中犯错误,给本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而这个员工又一走了之,不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怎么办呢?所以,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员工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等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再返还给他,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还支付抵押金的利息,只求降低风险。这种做法看似合情合理,但是仔细想想并不尽然。用人单位只求自保,却从来没有替员工考虑,因为员工也有类似的风险。

【案例】

    小孙最近找到一份工作,结果上班后,公司就向他收取押金,说是风险抵押金,不缴的话,公司就不和他签合同。没办法,小孙只好忍痛缴纳了5000块钱。到了月底发工资时,公司却不给员工发工资。小孙就去问财务科:“为什么不给我们发工资?”财务科的人回答说:“我们现在亏损,资金周转不开,没钱,以后有钱就给你补发。”小孙只好继续工作,但是一连干了三个月,都没拿到一分钱,他实在受不了了,找到公司老板:“这样一直不发工资,我没办法生存,再不发我就辞职了。”老板说:“你要辞职我也没办法。”小孙说:“那你把我的5000块风险抵押金还给我,并把你拖欠我的三个月工资一起支付给我。”老板说:“给不了,你的押金我们都用来买原材料,你的工资我也给不了,现在账上一分钱也没有。”小孙很生气:“那怎么办?我总不能白干三个月啊,还赔了5000块。”老板安慰他说:“这样吧,你再等两个月,两个月以后,我的资金就回笼了,到时我连押金带工资一起都给你。”小孙没办法,只好回去又干了两个月。没想到,两个月以后,公司倒闭了,老板也不见了。小孙辛苦干了五个月,不但没赚一分钱,还赔了5000块。

  点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风险时时都会有,不仅用人单位会有风险,员工也会有风险。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其实是降低了自己的风险,提高了员工的风险。国外有一些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的时候可以收取押金,但是企业必须同时把同等价值的有价证券放在政府开办的银行里冻结起来,什么时候用人单位把员工的押金退了,有价证券才可以解冻。这样做,实际上是互相抵押。当员工在工作当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用人单位可以拿抵押金补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员工的利益,政府就会拿用人单位的有价证券来补偿员工。这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由于我国的一些相关机构还不完善,所以没有办法实行这种制度。

  因此,《劳动合同法》只能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收抵押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且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收了劳动者的押金以后,将受到行政处分。如果用人单位发给员工某些物品,收取相应的押金是否违反规定呢?比如,某企业发给员工工作服,并不是送给他们的,而是将来要收回的。企业怕员工弄坏了,就收取等值的押金。从理论上讲,这种行为是不违法的。但是,现实工作中,往往是工作服只值50元,用人单位却收500元的押金,这就是变相地给劳动者设抵押金,这种现象也是被禁止的。 个别用人单位总是想打“擦边球”,比如在单位内部设立一只基金,让员工购买,说是买了以后可以分红,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就是想达到收取抵押金的目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只有个别行业允许员工交抵押金,比如一些出租车公司,政府允许它们向出租车司机收取一部分的出租车的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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