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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服务快讯(2011年7月)
发表时间:2011-5-15 浏览次数:2398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服务快讯


2011年7月版


目录

 
    第一章 新闻速递
    第二章 法条解析
    第三章 法律小贴士


 

【新闻速递】


广发行千亿信贷支持江苏中小企业


    本报南京8月2日电 “广发银行服务江苏中小企业融资战略推进会”今天在江苏南京召开。会上,广发银行与江苏省中小企业局签订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宣布未来3年内将向江苏省中小企业投放不低于1000亿元的信贷资源,并与知名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等单位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江苏全省中小企业户数约为123万户,占全部企业的 99%以上。据了解,近期受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用工短缺、汇率变动、出口订单减少等影响,江苏中小企业的利润受到挤压,不少中小企业经营面临困难,而银根紧缩后企业的资金链问题更是成为江苏中小企业家们关注的重点。


动车事故重创股价 中国南车延迟审议定增


    面对持续低迷的股价与高高在上的定向增发价,中国南车不得不主动延迟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以换取更多与投资者的“沟通机会”。


    中国南车今日公告,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原定于8月5日召开,但由于近期发生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以及美国国债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以使投资者对公司及行业发展前景做出准确判断,将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9月29日召开。


    资料显示,这次股东大会主要审议中国南车一项定向增发计划。6月15日,中国南车公布定向增发预案,发行对象为南车集团和社保基金;其中,南车集团拟认购金额为60亿元;社保基金拟认购金额为50亿元,发行底价为6.02元/股。


    但7月23日晚,温州发生动车追尾事故。作为“高铁概念股”龙头之一的中国南车A股在7月25日大跌8.9%,成交量高达261万手,创下了近5个月以来的新高。同日,中国南车遭到最大融券卖出,该股连续两个交易日的下跌给了融券者做空的机会;7月26日,中国南车A股继续下跌3.64%,至昨日收盘,公司股价创出近半年新低至5.49元,大幅低于定向增发价格。


    股价低于增发价格,也正是此次中国南车主动延迟股东大会的主因。此前,公司也已尝试发布大股东增持、签订大单等利好来催升股价。


    7月1日,中国南车公告,大股东中国南车集团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200万股,并计划自该日起12个月内以其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股份),累计投入金额不超过10亿元。


    7月28日,中国南车又公告,南京南车浦镇城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控股子公司和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于近期签订了若干项重大合同,合计金额约68.9亿元。


    对于中国南车定向增发和高铁的未来前景,分析人士指出,需要对此理性看待。此前国家发改委人士已明确表示,中国高铁不可能回头。而以国外的经验看,在新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灾难性事故,但在进行总结反省后,无不对技术进行修正,从而进一步推动技术和行业的发展。此次事故后,安全可靠性将成为评估高铁产业链的核心指标,铁路系统必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将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从中国南车增发方案看,重点投向各地城轨地铁设备、融资租赁等项目,受高铁影响也相对较小


“达芬奇”商业运作四大败笔


    家居事件发生以来,在媒体报道、公商局联合调查、网民热议的轮番“轰炸”下,在全社会范围内引发了对商业诚信的声讨。然而,客观地说,该事件既是因诚信而起,同时也是商家在商业运营操作上失误的结果。这种商业运作的失败,同样值得家具从业者引以为诫。大体而言,达芬奇公司在商业运营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四大败笔。


    败笔一:未及时完成运营规范化调整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资本”本身是有“原罪”的,从西方资本主义的“圈地运动”到东方普遍存在“官商交易”,资本家的发迹大都经不起推敲。然而,在完成原始积累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资本家,在商业运营上都会由不规范走向规范。这种转变是事物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体现,也是商家从投机走向成熟与理智的体现。


    从这个角度说,达芬奇运营的一大败笔,就在于完成资本积累后没有“见好就收”,逐步去除自身的不规范操作。作为一个创立于2000年(见其官网介绍)、形成了巨大影响力的商业品牌,本该早已完成了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调整,却无端错失调整的时机,殊为可惜。


    败笔二:“战线”拉得太宽


    现代商业实体的运营忌“全”而贵“精”,与其“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如“一招鲜,吃遍天”。达芬奇家居最初专打“意大利”牌,这本来是很好的选择。众所周知,意大利品牌以设计、文化、历史感和概念创新取胜,吸取了欧式家具文化的精髓,代表了世界设计的最高水平。同时,米兰展作为全世界家具制造商、贸易商和设计者膜拜的盛会,也给意大利品牌加分不少。毫不怀疑地说,意大利品牌的商机,足以让达芬奇家具挖掘数十年,甚至永“挖”不竭。


    但达芬奇家居短短十余年就好高骛远,舍“精”而求“全”了。于是,意大利牌、法国牌、美国牌“牌牌”入手,试图以更有“层次”的品牌,将“暴富”群体外的“小富”群体也拉入消费队伍之中。然而,达芬奇决策团队大概没意识到:牌子多了,美其名曰是“国内代理全球高端品牌最多的家居航母”,事实上也就成了杂而不纯、多而不精的“杂牌”代理商。更不利的是,在战线拉宽、“盘子”做大后,进出口手续、运营管理、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操作难度大增,加上操作不规范,必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给人“一捅马蜂窝”后,往往无法收拾。


    败笔三:“出口转内销”太过草率


    本次事件中,“出口转内销”是媒体和消费者最为义愤的焦点。抛开“出口转内销”操作模式的违法性,而仅从商业运营角度来看的话,这种做法未免太过草率。


    首先,请国内工厂代工,让代工工厂赚几个“辛苦钱”,自己却打着“国外原厂进口”旗号赚“大钱”,本身会让代工工厂心态不平衡。因此,才有了长丰公司背着达芬奇“私下”兜售达芬奇家具之事发生。


    其次,由于国内提供贴牌加工的厂家技术工艺水平有限,加上盈利空间被最大限度地压缩,其所加工的产品质量就难以保证,从而引来消费者投诉。


    再次,虽然“出品转内销”的做法在家具界并非达芬奇一家,但作为专营国外高端品牌、以“高价”名蜚全国的“出头鸟”,难免招来业内外的“特别关注”,风险也就成倍甚至成10倍增加。在如此“高风险”下铤而走险,只能说决策团队太利令智昏了。


    败笔四:危机公关太“低能”


    事件曝光后,达芬奇家居在危机公关方面的表现,实在只能以“低能”来形容:首先是反应时间太迟钝,拖了好几日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次是新闻发布会表现太差:总经理潘庄秀华除了“泪奔”搏同情、大谈创业之艰难外,对请长丰公司代工、消费者赔偿等实质问题皆避而不谈;发布会不接受记者提问,也让人印象极差。诸此种种做法,除了显得公司“做贼心虚”、诚意不足及决策团队无能外,对事件的解决毫无裨益。潘庄氏在公关与应变能力上的表现,与公司主页上所称高智商的“潘庄秀华博士”身份实不相称。


    或许,我们更应该将达芬奇商业操作的最大失败归结为“自作孽,不可活”这句老话。抛开“善恶有报”唯心命题,商家也还是保一丝道德的虔诚为好。


【法条解析】


为什么要专门规制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但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这使得这些行为中哪些构成抽逃出资常常难以判断,当然也就更难认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分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囿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其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我们在本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些资本侵蚀行为明确界定为抽逃出资,在此基础上我们又规定了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我们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也有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推定出资人上述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必然都是故意、直接地针对“资本”进行侵害,有的可能是侵害公司“资产”,而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通过侵权行为制度或关联交易制度来解决,与抽逃出资关系不大。这些行为有些不会对公司资本造成损害,不属于抽逃出资。经反复研究,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出资人在出资后采取各种方式获得公司资产,而目前公司法中并未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且这些行为通常都有损资本的维持,所以我们目前仍然保留了对抽逃出资的界定和列举。


【法律小贴士】


《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的设定


    《公司法》为了有效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规定了一些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并非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期缴纳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重要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还规定了,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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