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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09-4-6 浏览次数:104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将劳动者派遣到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可以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可以是一般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上市公司。不管其采取什么形式设立公司,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企业,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都能招用和使用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虽然只招用了劳动者,没有使用劳动者,但是,其的劳动者使用权由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行使,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了劳动合同,对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约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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