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而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除了应当遵循一般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卞列原则:
1.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结算周期可以是以小时、日、周标准,也可以以月、季、年为标准。劳务派遣合同是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以月为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当以不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被派遣劳动者可能完成了劳务派遣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了劳务派遣协议等,从而使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工作。如果允许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将会使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者没有工作时不努力为被派遣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也会使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众多的劳务派遣合同但并不派遣劳动者,影响劳动者的就业和工作。另外,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其没有工作就不发放劳动报酬,没有生活来源,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生活将无着落。为了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以不低于本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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