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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要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发表时间:2009-4-6 浏览次数:1174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包括了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不是由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而是由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然后由其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只有劳动者知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才能知道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完全履行其义务。另外,劳务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和劳务派遣双方违反协议责任,也关系到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被派遣劳动者也应当知道。所以,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与其有关的内容享有知情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中与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利益不相关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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