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扣减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发表时间:2009-4-6 浏览次数:1485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一种劳务服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人员,而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并管理其档案管理、工资支付等事项。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并没有从劳动者处取得报酬的权利。


    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一般先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内容,而且一般采取如下形式发放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按月管理和考核被派遣劳动者情况,确定劳动者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全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交社会保险金等。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对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不直接拉制,从而受制于派遣单位,所以容易造成劳务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对此种情形予以明确禁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获得自己为用工单位提供相应劳动所应得的报酬。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