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扣减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发表时间:2009-4-6 浏览次数:1485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一种劳务服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人员,而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并管理其档案管理、工资支付等事项。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并没有从劳动者处取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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