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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能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发表时间:2009-4-6 浏览次数:1575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被派遣劳动者是以劳动谋生,其到劳务派遣单位应聘就是为了付出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如果在没有获取劳动报酬前就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给劳务派遣单位,将使其生活发生困难。而且,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务派遣单位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交纳一定财物,否则不予以聘用,将使本来事实上不平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允许劳务派遣单位要求被劳动者提供一定财物,会使劳务派遣单位借此虚假招用劳动者,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就业秩序,侵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良好的就业秩序,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交纳一定的财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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