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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09-7-6 浏览次数:1221

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签订时,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否则此条款无效;


    二、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年(劳动合同法已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确定为两年)。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没有劳动关系,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得劳动报酬;


    三、竞业限制条款中应约定用人单位因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而需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费用,以保障劳动者在择业受限期间维持正常的生活;


    四、当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再具有实用性,或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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