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签订保密协议企业是否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
发表时间:2009-8-18 浏览次数:4110

    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是否应当向该员工支付“保密费”作为补偿呢?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以竞业禁止条款的形式签订的保密协议,企业应当支付补偿金,否则协议无效。而对于除此之外的保密协议是否也必须支付保密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一些地方法规中有所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就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必须支付补偿金费。应当看到,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尽管关系密切,但毕竟不完全相同。竞业禁止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必须由企业和劳动者做出协议,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不约定劳动者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该义务,不仅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后合同义务,此法定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为要件。当然企业为了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使保密义务更加明确具体。现行法中并没有保密协议必须支付“保密费”的明确规定。至于企业自愿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也未尝不可。有人认为没有支付“保密费”保密协议就无效,未免过于武断,缺乏根据。


    尽管如此,根据劳动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劳动者承担了保密的义务,也应当有权获得相应的报偿。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应支付保密费。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