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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吗?
发表时间:2011-5-13 浏览次数:1559

    用人单位常常遇见这样的困惑,与涉密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但没有支付保密费的是不是会导致协议对该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协议的签订就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了。事实上,用人单位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疑惑是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在经济补偿上进行了混淆。竞业限制协议因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所以相对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如果没有支付额外对价的补偿,自然劳动者不受此协议约束。但保密协议就不一样,保密协议的签订首先并没有限制劳动者任何的劳动权利;其次,对于可能知晓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来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涉密人员本身就应当履行保密的义务,不得在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直至解密期。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涉密劳动者的法定保密义务,但结合其他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涉密劳动者保密费,该劳动者也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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