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利?
发表时间:2011-5-14 浏览次数:1084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不正当获取、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该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既有侵权的性质,又有泄密的性质,还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盗窃商业秘密包括两种,一种是内部雇员盗窃其雇主的商业秘密自用,并与权利人进行竞争。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务或者其他优待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行为人进行利诱的对象有两种人,一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本人,一种是因工作需要掌握和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人。,以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用胁迫、强制方法迫使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想起提供商业秘密。如个别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违背所属企业的意愿,以“经验交流”、“技术推广”为名,将原企业占有的商业秘密传播给其他企业。“其他不正当手段”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是指除前三种手段之外的所有违背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段,例如,通过“业务洽谈”、“学习取经”、“合作开发”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前项手段”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披露”是指行为人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将其公布于众,其所采用的方式可能是口头告知也可能是通过广播、报刊或广告等新闻媒体传播。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规定是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和曾在该企业工作的调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也是对于与权利人订有包含承诺履行保密义务的合同关系的经营者的要求。这种情况是指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向他人泄露、向社会公开、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