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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作为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抗辩的法定情形
发表时间:2011-5-14 浏览次数:1281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例外情形也有以下几种:


    (1)独立研究开发取得;(2)共同研究开发取得;


    (3)通过权利人出让、许可或从权利人授权转让的他人处受让取得。其中‘他人”指权利人授权转让的人;


    (4)因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披露时取得。如政府为限制垄断而公开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过程中,若存在破坏资源尤其是非再生资源、污染和危害环境、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败坏社会公德及其他非法行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或其他人披露该商业秘密等;


    (5)权利人主动告知而取得;


    (6)依公知的知识,对公开发行的文献,公开使用和展示的产品或信息加以观察、研究而取得;


    (7)通过反向工程而取得。


    链接:反向工程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一般来说,反向工程是获取产品中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能够为经营者节省研究成本和时间。权利人也无权禁止他人以反向工程的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但是反向工程也应该通过正当的方式进行,若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最高院解释》亦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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