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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下涉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可以终止?
发表时间:2011-5-15 浏览次数:848

    保密协议的法定终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按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保护。例如,该“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或实用性,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等。二是企业没有依法或依约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奖励费或保密费。


    具体来说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4、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当拖欠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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