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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协议?
发表时间:2011-5-15 浏览次数:1337

    保密协议作为契约具有民事合同的特性。在民事法律中,在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民事合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同样的,保密协议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也可以依约或依法被解除。我们认为,保密协议的解除应当存在以下情形:


    一、协商一致解除保密协议。这种情况下,由双方在原保密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并完善包括对涉密载体进行交接在内的后续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主动解除保密协议。劳动者解除保密协议的情形首先应当依据保密协议的约定。在保密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保密协议可以参照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实施。


    三、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保密协议。就保密协议本身来说,用人单位是处于强势的一方,而保密费又并非涉密劳动者的强制性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是无需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义务。提前书面通知的最佳时间是提前30日-60日。


    特别提醒:保密协议的解除并不代表劳动者无需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的解除和保密义务的遵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保密协议的解除带来的是保密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解除后双方无需继续履行。但就所涉商业秘密本身,除非该商业秘密已至脱密期或者经权利人公布公开等丧失秘密性的情况出现,否则,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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