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该文同时指出,在以下情况下,雇员不得解除保密协议: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承担国家项目或者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以前要求调离、矢职,并可能泄露国家重大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济损失的或泄露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该规定并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的义务,在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国家术秘密时,应当确定涉密人员的范围,涉密人员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