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可以对涉密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调整岗位
发表时间:2011-5-15 浏览次数:1069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律师解读】


    1、此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是基于保密协议中的约定而非法律赋予。也就是说,一旦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未约定上述内容的,则无法实现调整涉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目的。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最长6个月时对涉密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上的调整。一般来说,新安排的工作岗位应当是不涉密的,而且与之前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别,使得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接触涉密内容或信息,保证商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